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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10月7日

本合約之「甲方」為委託服務與購買之客戶(買方),「乙方」為綉米智宅有限公司(賣方)。本合約係由甲方主動洽詢乙方,經乙方報價(涉及安裝服務者,並包含受甲方邀請至其指定場所現場勘查)後,由雙方合意訂立。雙方同意遵守以下條款:

一、 現場安裝環境與前置條件

1. 環境確認:實際施作之電壓規格、牆面材質、施作高度及特殊環境需求,以雙方於現場勘查或開工確認單載明之內容為準。

2. 施作高度:基本安裝高度限制為300公分以內。超出者,乙方應先評估並報價說明增設挑高施工及高空作業工具租借費用,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施作及收費;甲方不同意者,超出部分得不予施作,由雙方協議調整報價或安裝項目。

3. 施作範疇:本安裝服務僅含乙方提供之智慧設備本體組裝與功能設定,不含拉電、佈線、開孔、預埋盒、配電箱配置、泥作、木作及修復等水電基礎工程;如有上述需求,須經乙方場勘評估後另行報價。

二、 智慧中樞與網路環境

1. 智慧中樞:如需遠端控制,甲方須額外自備智慧中樞設備之一(註1)。

2. 網路環境:甲方現場應提供穩定且覆蓋良好之Wi-Fi網路。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網路斷線、訊號不佳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設備斷線者,不屬乙方保固與責任範圍。

三、 訂購、交期與付款

1. 付款方式:本合約所稱「總價」,指報價單所載之含稅總價(全屋規劃含規劃服務費)。不論標準零售或全屋規劃(含安裝施工),甲方應於線上簽署報價單時,一次支付總價100%全額款項,款項以實際入帳為準。甲方未於簽署後三日內完成付款者,乙方得不予備貨及排定施工,並得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合約,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乙方於收受款項時,依營業稅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一次開立含稅總價之統一發票以郵寄或親自交付甲方。甲方如需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發票,應於簽署時提供抬頭及統一編號;發票開立後如需更正,依稅法規定辦理。

2. 標準零售之交付與取消:標準零售商品之出貨與交付方式由雙方另行約定。商品送達甲方前之毀損滅失風險由乙方負擔;甲方應於收貨時當場檢視外觀,發現明顯毀損者應拒收或註記後簽收,並於收貨後三日內以照片及書面通知乙方,逾期視為送達時無明顯毀損。經確認為運送所致者,乙方應免費更換或維修。甲方於出貨前取消標準零售訂單者,乙方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全額退款;但已依本條第8項向工廠下單之定製品,依本條第5項第(2)款計算後退還差額。出貨後之退換貨,依本合約第四條、第五條第7項及法律規定辦理。

3. 所有權:商品於乙方收訖全額款項(以實際入帳為準)前,所有權歸乙方;甲方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售、出質或為其他處分。

4. 規劃服務費:由基本費新臺幣9,900元(未稅),及依甲方提供並經雙方確認坪數計收之每坪新臺幣880元(未稅)組成,分別認定如下:

(1) 基本費:乙方依甲方提供之坪數資料進行初步規劃評估(含設備配置估算、報價試算)所生之對價,該評估已於報價單製作完成時完成;甲方線上簽署確認後,視為認可該坪數資料及計算基礎,基本費視為服務已完成,不予退還。甲方應對所提供坪數之正確性負責;實際坪數與甲方提供數值不符者,雙方依實際坪數就差額結算,多退少補:應補付者,甲方於乙方通知後七日內支付,乙方於收款時補開發票;應退還者,乙方於確認後十五日內退還,並依本條第11項辦理。不影響本款已完成部分之效力。

(2) 坪數計費:乙方就已確認坪數完成規劃、系統配置圖或設備配置清單等交付文件並提交甲方後,該坪數對應費用視為服務已完成,不予退還;尚未交付文件之坪數對應費用,於甲方取消訂單或契約終止、解除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退還。

5. 開工前解約(適用全屋規劃):甲方於訂單成立後、乙方開始施工前取消訂單者,除規劃服務費依第4項辦理外,乙方得就已發生之成本與損失,於甲方已付款項範圍內收取處理費用:

(1) 乙方尚未採購任何物料、尚未排定施工人力者:新臺幣3,000元及總價5%,作為接洽、行政作業及保留施工排程之機會成本。

(2) 乙方已採購物料或已排定施工人力者:已支出且不可回復之採購成本及人力調度成本,其中:

a. 未拆封且供應商受理退貨者,乙方應申請退貨,以採購成本加退貨手續費,扣除供應商實際退款後之淨損失計收;

b. 已拆封、供應商不受理退貨,或依商品性質/供應商政策本不受理退貨者,視為無法回復,採購成本全額計收。

乙方無義務代為尋找轉售對象。已送達甲方指定處所之商品,甲方應配合乙方取回或退貨,取回前之保管責任由甲方負擔。

以上金額如有疑義,雙方先行協商;不成者依第五條第6項辦理,乙方應依法院或調解機關要求提出成本佐證(如進貨憑證、供應商退貨政策)。

乙方應於甲方表示解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先行退還與採購成本無涉之款項;涉及a款退貨者,於供應商退款完成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結算並退還差額。

6. 施工中解約:甲方於乙方開始施工後、完工前解約者,乙方得依可客觀認定之施工進度(如已上牆設備數量、已完成設定項目,以現場或系統紀錄可共同確認者為準)收取相應比例之總價為報酬,不涉及乙方成本之揭露;另就已採購未安裝之物料,依前項(2)款a、b計算成本,涉及退貨者,結算時點準用前項。以上合計於甲方已付款項範圍內請求,逾此範圍之已付款項,於甲方表示解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退還。

7. 乙方違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服務未能依約完成或重大延誤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未履行,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款及賠償所受損害。

8. 定製化產品:捲簾等依案場量身定製之產品,一經確認並向工廠下單,不接受修改或退換貨;甲方取消訂單者,其費用依本條第2項、第5項、第6項計算。但有瑕疵或與約定不符者,甲方仍得依法及第四條主張權利。定製交期約2-3週(工作日),建議於預定完工日前一個月完成簽署付款及尺寸確認。

9. 價格變動:報價單單價於甲方線上簽署前,得因晶片及原廠供應鏈成本波動由乙方合理調整並通知,以雙方合意之最終報價為準;簽署後對雙方有拘束力,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調漲。如乙方確因不可歸責之原廠成本重大變動須調整,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同意者得解除契約,乙方退還已付價款,但已完成之基本費及已向工廠下單之客製化產品成本不在此限,乙方不得另請求違約金。

10. 驗收(適用全屋規劃):乙方完成安裝及系統設定後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於通知後七日內完成,如有不符應具體指明,乙方應於合理期間內改善並再通知驗收。甲方逾期未驗收且無具體異議,或已實際使用系統者,視為驗收合格。驗收僅作為交付完成之確認及保固起算之依據,與款項支付無關,且不影響甲方依第四條及法律所得主張之權利。

11. 退款與發票處理:本合約任何情形之退款(含本條第2項、第5項、第6項、第9項、乙方違約、不可抗力終止及甲方依法行使解除權),乙方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發票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甲方應配合簽署或提供必要資料。前述程序不影響本合約或法律所定之退款期限。

四、 售後保固與技術支援

1. 保固期限:全屋規劃自驗收完成日(視為驗收合格者,自視為合格之日)起算;標準零售自出貨日起算。實體硬體有限保固12個月,線上遠端技術支援18個月。

2. 保固免責:保固僅限硬體本體非人為之自然故障。天氣因素(如雷擊、受潮)、電池消耗、甲方或第三人操作不當,或非經乙方經手之第三方軟體更新所致異常,不在保固範圍。保固僅限實體裝置維修或換新;因此衍生之裝潢、營業損失等間接損害,除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3. 現場檢測費:保固期內非商品瑕疵之問題(如甲方自行更改Wi-Fi密碼或分享器、誤觸設定),甲方需乙方到場協助者,經乙方事先報價並取得甲方同意後,酌收檢測費及車馬費。非乙方代理銷售之平行輸入產品,售後與保固依原廠規定辦理。

五、 約定與法律效力事項

1. 審閱期間:乙方於寄送報價單時,一併提供本合約全部條款,並提供甲方自首次開啟線上報價單時起至少四十八小時之審閱期間;甲方如有疑義得於期間內提出,確認了解並同意後始進行線上簽署。

2. 線上簽約:雙方同意使用本系統之線上報價與簽名流程;甲方完成線上「確認/簽名驗證」後,本合約即成立生效,驗收依第三條第10項辦理。條款修正須雙方另以書面為之。

3. 智慧財產與保密:雙方保證提供之產品、圖示、文書無侵害他人權利;乙方依甲方指示置入侵權內容者,由甲方自負責任。乙方對因本合約知悉之案場配置、網路架構等未公開資料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

4. 不可抗力: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者,任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終止時,乙方得就已實際發生且不可回復之成本(如已採購之客製化物料、已完成之施工部分)於甲方已付款項範圍內扣抵,其餘款項於終止後十五日內退還。

5. 財務異常終止:任一方發生破產、解散、清算或重大財務異常致無法履約者,他方得書面通知終止;已付款項依第4項方式結算。

6. 管轄法院:就本合約之履行或解釋有疑義且協商調解未果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一;不影響甲方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得向其他有管轄權法院起訴之權利。

7. 法定權利保留:本合約任何條款,不排除、限制或免除甲方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強制規定享有之權利(包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七日解除權);甲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者,不適用第三條第4項至第6項之不退還或扣抵約定。

8. 個人資料告知(個資法第8條):

(1) 蒐集機關:綉米智宅有限公司。

(2) 蒐集目的:報價與訂單處理、契約履行、安裝施工、售後保固與技術支援、帳務與客戶管理。

(3) 資料類別: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及案場地址,以及履約所需之案場配置、網路環境等資料。

(4)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於契約履行、保固與技術支援及法令保存期間內,台灣及乙方所使用雲端服務提供者所在地區,由乙方及受託之施工人員、物流業者、系統服務提供者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利用。

(5) 甲方得依個資法第3條請求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聯絡信箱:contact@shomie.co。

(6) 甲方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不提供可能無法報價、施工或提供售後服務。

※註1:Apple TV / HomePod / HomePod mini / Google TV Streamer / Google N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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